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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20万元
法定代表人:危巧琴
联系方式:18379656959
注册时间:2004-02-26
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胜利西路366号锦绣江南30栋30-010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房屋拆迁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防水、体育场馆、城市及道路照明安装、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劳务分包、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花卉苗木培养、地基基础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安装、隧道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矿山工程(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林业防虫整治工程服务、设备安装工程服务、农业防虫整治工程服务、温室大棚安装工程;不锈钢雕塑安装及销售;石材加工、雕刻、销售;管道工程;政府采购;工程造价;工程测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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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应仂、姚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赣1021民初158号         判决日期:2021-09-25         法院: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官应仂与被告姚星、官新亮、昌鑫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应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武,被告姚星、官新亮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昌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官应仂诉称:被告昌鑫公司承包了南城县株良镇湖边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后,将其中的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姚星、官新亮施工,姚星和官新亮再雇请原告在工地做工。2019年12月17日15时许,原告在施工工地上做工,吊机在用铁夹子吊起一块水泥预制块时,铁夹子突然滑动,夹伤了原告的右手大拇指。原告在南昌市第五医院治疗,花费大量医疗费并因伤致残。由于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21774.63元,其他损失至今未赔偿,特向法院提出诉讼,1.请求判决被告姚星、官新亮赔偿原告的损失101959.8元;2.请求判决被告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姚星、官新亮辩称:本案事故是在被告昌鑫公司中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系工伤责任事故,应适用工伤保险予以救济,适用工伤标准计算相关损失。原告根据侵权法律关系和相关标准计算损失,明显法律错误。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昌鑫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4日,被告昌鑫公司中标了南城县株良镇湖边村3、4组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后被告昌鑫公司将其中的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姚星、官新亮。被告姚星、官新亮又雇请原告官应仂在工地做工,2019年12月17日15时许,原告在施工工地上做工,吊机在用铁夹子吊起一块水泥预制块时,铁夹子突然滑动,夹伤了原告的右手大拇指。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南昌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21669.63元。出院后,原告在南城县中医院门诊检查,花费医疗费105元。2021年1月3日,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1、原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2、评定伤后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此次鉴定花费鉴定费2200元。举证期限内,被告姚星、官新亮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提出异议,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抚州文昌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2021年3月10日,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评定伤后误工期60日。此次鉴定花费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姚星垫付。 原告官应仂出生于1957年5月2日。被告姚星、官新亮无相关建筑承包资质。事发后,被告姚星、官新亮已支付原告医疗费21774.63元。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昌鑫公司的账户进行了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表、企业信用信息,协议书,南昌市第五医院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南城县中医院影像科报告单,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人证明;被告姚星、官新亮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抚州文昌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姚星、官新亮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官应仂人民币86400.82元(108001.03×80%),扣除已付21774.63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64626.19元。 二、被告昌鑫公司对上述赔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保全费1034元,合计2213元,由原告负担613元,由三被告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邓俊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吴菲菲 书记员梁琪
判决日期
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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