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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德和
联系方式:0551-62618549
注册时间:2002-08-20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7363号正奇金融广场A座13层
简介:
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业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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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桂胜主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0103民初9592号         判决日期:2021-09-25         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担保公司)与被告桂胜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新担保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童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胜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创新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桂胜主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4821.8元,违约金40000元,律师费4000元及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315.89元(自2020年12月28日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25日,此后以24821.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桂胜主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5日,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瑶海支行(原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市场支行,于2019年7月1日更名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瑶海支行)(以下简称“科农商行瑶海支行”)与被告桂胜主签订编号为0014601120170015《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一份,约定由科农商行瑶海支行提供20万元借款供桂胜主装修使用,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止,借款利率为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40%确定,即年利率6.65%;同时约定如桂胜主逾期还本付息,银行有权自逾期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对桂胜主收取罚息,罚息标准为借款利率水平加收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应于每月15日还款。 同日,桂胜主同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担保”)签订编号为2017年委字第78000004号《委托担保协议(装修保)》一份,约定由桂胜主委托原告为其向科农商行瑶海支行申请的主合同项下200000元装修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委托担保协议》3.1条约定桂胜主必须全面履行贷款合同,如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贷款合同造成创新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创新担保除依法行使追偿权外,桂胜主还应承担创新担保行使追偿权的所有费用、相当于担保标的的20%的违约金。鉴于此,原告同日与科农商行瑶海支行签订编号为340101010320171460025《保证合同》,确认为主合同项下桂胜主的全部债务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协议签订后,科农商行瑶海支行于2017年12月26日向桂胜主指定的账户放款200000元。履行过程中,桂胜主并未按期还款,自2020年9月出现逾期。全部贷款到期后至2020年12月28日止,桂胜主欠付贷款本金24237.29元,利息及罚息584.51元,总计24821.8元。 创新担保于2020年12月28日向科农商行瑶海支行代偿了截至当日的全部欠付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合计24821.8元。此后,桂胜主一直未向原告还款。 原告认为,被告桂胜主未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导致原告为其代偿,原告有权追偿,且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追偿费用等。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桂胜主未答辩。 桂胜主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亦予以认定。 另查明:桂胜主(甲方)与创新担保公司(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装修保)》约定甲方向乙方交纳担保费9600元(年担保费率为担保金额的1.6%,共三年)。 创新担保公司委托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向创新担保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
判决结果
一、被告桂胜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4821.8元,并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以代偿数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桂胜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其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4元,由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43元,被告桂胜主负担4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谢伟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朋
判决日期
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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