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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3617万元
法定代表人:姚清
联系方式:0558-2186060
注册时间:1998-03-18
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向阳路西侧信用联社家属院101室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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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所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1203民初3064号         判决日期:2021-09-25         法院: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东农商行)诉被告颍上所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所诚公司)、蒋家朵、蒋家所、颍上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融资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颍东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喜、被告颍上融资担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颍上所诚公司、蒋家朵、蒋家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颍东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颍上所诚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68301.04元,本息合计5068301.0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26日,以后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罚息利率11.092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蒋家朵、蒋家所、颍上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颍上所诚公司、蒋家朵、蒋家所、颍上融资担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9日,颍上所诚公司因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借款额度为50000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3年3月19日,为循环使用额度,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年利率为7.395%,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被告蒋家朵、蒋家所分别出具承诺书自愿承担颍上所诚公司上述合同项下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颍上融资担保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上述贷款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5000000元,年利率7.395%,2021年3月23日到期。借款到期后,颍上所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截至2021年3月26日,被告拖欠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68301.04元,本息合计5068301.04元。 颍上所诚公司、蒋家朵、蒋家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颍上融资担保公司对颍东农商行诉称的事实无异议,同意按照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3日,颍上所诚公司因经营新型建材需要向颍东农商行颍上支行申请贷款5000000元。2019年12月1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家朵向颍东农商行颍上支行出具《法人代表承诺书》,承诺在该公司的该笔贷款本息未还清之前,无论其本人是否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均自愿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连带责任。2019年12月13日,该公司股东蒋家所向颍东农商行颍上支行出具《承诺书》,承诺在该笔贷款本息未还清之前,无论其本人是否担任该公司的股东,其都自愿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连带责任。2020年3月19日,颍东农商行与颍上所诚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颍东农商行向颍上所诚公司提供借款额度5000000元,为可循环使用额度,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3年3月19日,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最长为12个月,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日为每月20日,贷款利率为7.395%,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加收50%。当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向颍东农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19日,颍上融资担保公司与颍东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颍上所诚公司的上述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约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借款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020年3月23日,颍东农商行向颍上所诚公司发放贷款5000000元,年利率为7.395%,还款期限至2021年3月23日。借款到期后,颍上所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1年3月26日,被告拖欠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68301.04元,本息合计5068301.04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1日,颍上所诚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该公司向颍东农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颍上所诚公司营业执照,蒋家朵、蒋家所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借款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承诺书》、《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函、提款申请书、借据、交易明细、利息试算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颍上所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68301.04元,本息合计5068301.0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26日,以后利息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罚息利率11.092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蒋家朵、蒋家所、颍上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蒋家朵、蒋家所、颍上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颍上所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78元,减半收取23639元,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冬冬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泓霄 书记员刘杨
判决日期
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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