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傅明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1民特220号
判决日期:2021-09-25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傅明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沈劳人仲字〔2021〕307号(终)仲裁裁决书,诉讼费用由傅明宇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我司由于经营压力,经职代会决议通过,进行了一定范围内的员工“冻薪”,被申请人每月减少500元,共计9个月。本项决议是合法通过职代会的,所以应该不予以支付。2020年申请人由于经营压力,经职代会决议通过,进行了一定范围内的员工放假,被申请人为其中人员,按照决议进行1267元每月支付生活费。本项决议是合法通过职代会的,所以应该不予以支付工资差额。
傅明宇称:不同意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
经审查查明:2021年8月4日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劳人仲字〔2021〕307号(终)仲裁裁决书裁决: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傅明宇一次性返还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冻薪”工资共计4500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傅明宇一次性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909.63元;对傅明宇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劳人仲字〔2021〕307号(终)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马晨光
审判员刘风霞
审判员郝梦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多多
书记员马日
判决日期
202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