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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4331万元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
联系方式:024-25162751
注册时间:2001-09-24
公司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
简介: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永磁同步电机、曳引机及调频调压曳引系统、机器人、自动旋转门、擦窗机、自动车库、电控柜、建筑机械设备加工、制造、设计、安装、改造及维修服务;金属板材的钣金、粉末静电喷涂、氟碳漆、丙烯酸漆静电喷涂、陶瓷漆喷涂、木纹转印加工及电梯配套、楼房装饰工程设计;电梯自动化系统及低压电器、计算机软硬件、工业过程控制设备、电机及拖动系统的技术开发、制造、加工;中央空调及相关备件、单体空调及相关备件设计,安装,改造及维修;空调用风管的加工及安装;节能环保设备及智能控制系统设计、生产、安装;清洁能源技术及智能控制系统开发,清洁能源设备及智能控制系统设计、生产、安装;电力设备设计、生产、安装,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凡涉及国家限制或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需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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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傅明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1民特220号         判决日期:2021-09-25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傅明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沈劳人仲字〔2021〕307号(终)仲裁裁决书,诉讼费用由傅明宇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我司由于经营压力,经职代会决议通过,进行了一定范围内的员工“冻薪”,被申请人每月减少500元,共计9个月。本项决议是合法通过职代会的,所以应该不予以支付。2020年申请人由于经营压力,经职代会决议通过,进行了一定范围内的员工放假,被申请人为其中人员,按照决议进行1267元每月支付生活费。本项决议是合法通过职代会的,所以应该不予以支付工资差额。 傅明宇称:不同意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 经审查查明:2021年8月4日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劳人仲字〔2021〕307号(终)仲裁裁决书裁决: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傅明宇一次性返还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冻薪”工资共计4500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傅明宇一次性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909.63元;对傅明宇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劳人仲字〔2021〕307号(终)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马晨光 审判员刘风霞 审判员郝梦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多多 书记员马日
判决日期
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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