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大勇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102执3654号
判决日期:2021-09-25
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照执行卷宗中的民事判决书地址向被执行人陈大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2021年6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大勇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4月7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大勇名下的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通过协助机关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大勇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大勇共有人陈秀英名下有房产,位于于洪区××2-5-2,建筑面积79.22平方米的房产并轮候查封。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辽010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计晓光
审判员刘皓天
审判员都睿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帅
判决日期
202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