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郭承勇等陈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民申1874号
判决日期:2021-09-25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承勇、陈勇及原审第三人伊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1)新40民终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城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郭承勇收到工程款3786801.82元与事实不符,二审法院认定我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3220341.79元,缺乏证据证明。我公司已给付郭承勇工程款4341571元,我公司不仅足额给付郭承勇工程款,还超付了工程款。一、二审应当驳回郭承勇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认定的工程总造价错误,导致判决认定的欠付工程款数额错误。在没有五方共同确认确定的工程造价报告的情形下,认定工程总造价不仅不真实,还有失偏颇,最终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二审认定我公司欠付工程款3220341.79元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毛惠娟
审判员热依拉·买买提
审判员孙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鑫
判决日期
202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