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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999-7721572
注册时间:1995-06-28
公司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阿勒泰路与山东路交汇处(伊宁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六层至九层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设计及施工,室内外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城乡规划设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人防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建筑设备、电力工程设备、压力管道、锅炉的安装;建筑机械设备、施工机械的租赁;木材、铁件(管制器具除外)、大理石、沥青混合料、水泥稳定粒料的加工,电焊;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电线电缆、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除外)、仪器仪表、砼予制构件,建筑材料、摩托车及配件的销售,花卉、苗木种植与销售;仓储物流(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除外),土地储备开发。(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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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郭承勇等陈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民申1874号         判决日期:2021-09-25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承勇、陈勇及原审第三人伊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1)新40民终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城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郭承勇收到工程款3786801.82元与事实不符,二审法院认定我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3220341.79元,缺乏证据证明。我公司已给付郭承勇工程款4341571元,我公司不仅足额给付郭承勇工程款,还超付了工程款。一、二审应当驳回郭承勇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认定的工程总造价错误,导致判决认定的欠付工程款数额错误。在没有五方共同确认确定的工程造价报告的情形下,认定工程总造价不仅不真实,还有失偏颇,最终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二审认定我公司欠付工程款3220341.79元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毛惠娟 审判员热依拉·买买提 审判员孙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鑫
判决日期
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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