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小岭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92执123号
判决日期:2021-09-25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小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13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小岭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遂于2021年01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李小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4167元、律师费880元、案件受理费1426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小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小岭名下车牌号为渝XXXXXX的车辆,因下落不明故未能处置;2、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小岭名下车牌号为渝XXXXXX的车辆,系轮候查封故未能处置;3、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或财产线索;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传统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小岭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21年04月07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04月07日,被执行人李小岭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167元、律师费880元、案件受理费1426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结果
本院(2021)渝0192执1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建磊
审判员姚洪
审判员周绪鹏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贾庭瑞
判决日期
202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