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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
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康波
联系方式:023-45678544
注册时间:2008-07-02
公司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中兴路102号
简介:
许可项目: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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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陈贤清,向昌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51民初3802号         判决日期:2021-09-25         法院: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铜梁支行)与被告陈贤清、向昌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小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铜梁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贤清、向昌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农商行铜梁支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陈贤清立即归还货款本金48616.91元及截至2021年2月2日的欠息235.96元;以余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支付2021年2月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途期利息;以上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按月支付2021年2月3日起至利息还清之日止的复息;2.向昌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农商行铜梁支行对抵押房产[产权证号:渝(2020)铜梁区不动产权0004710××号]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8日,陈贤清向农商行铜梁支行借款48900元,约定按月结息、分期还款。但陈贤清未按期还本金及结付利息,截至2021年2月2日拖欠本金48616.91元、利息235.96元。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第十九条之约定,农商行铜梁支行有权宣布陈贤清贷款全部到期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陈贤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昌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6月29日,农商行铜梁支行(贷款人、甲方)与陈贤清(借款人、乙方、抵押人、丙方)及向昌俊(保证人、丙方)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编号:铜梁支行2020年个贷字第205601202020××××号),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万捌仟玖佰元整。贷款期限为12个月,实际贷款上账日和到期日以贷款凭证记载为准。如贷款分期归还的,分期还款时间(最后一次还款日除外)以合同的约定为准。贷款支用有效期间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超过支用有效期间未使用的贷款额度自动失效。贷款用途为用于归还铜梁支行2019年个贷字第205601201920××××号合同项下所欠债务。其中,合同第九条还款方式乙方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归还贷款,具体见本合同特别条款约定:……(二)委托扣款,乙方应在当期规定时间前将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内……第十五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一)抵押担保1.抵押人同意以本合同中《抵(质)押物清单》所列之抵押物为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三)保证担保1.保证人同意为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履行债务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合同债务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后三年……第二十七条贷款利率(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及调整:……2.固定利率:合同期内执行年利率6.96%,相当于合同签订日前一日最新的(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6月22日发布)1年期LPR利率水平上调增利差311BP。贷款期限内如遇LPR利率调整,贷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第三十一条还款方法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以下第(五)种方法归还贷款……(五)按期结息、分期还款法:指乙方按月结付利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本金分期归还:(1)于2020年12月21日归还贷款本金10000元;(2)于2021年6月21日归还贷款本金38900元……无论选择上述何种还款方法,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第三十二条还款方式乙方选择通用条款第九条的第(二)种方式归还贷款。第三十三条贷款罚息及违约金(一)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之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包括逾期罚息和/或挪用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结息方式和相应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上加收50%;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上加收100%。该罚息利率随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该合同所附的《抵押财产清单》载明:抵押人:陈贤清;抵押财产情况描述(不动产位置/动产规格型号):铜梁县××镇××村××号;产权证件名称/编号/签发机构:渝(2020)铜梁区不动产权0004710××/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合同尾部贷款人处有农商行铜梁支行加盖的公章,借款人处及抵押人处有陈贤清的签名捺印,保证人处有向昌俊的签名捺印。 2020年7月1日,贷款人陈贤清将位于铜梁区××镇××村××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渝(2020)铜梁区不动产权0004710××号]在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明,该证明记载被担保主债权数额48900元,担保范围:详见合同。 2020年7月8日,农商行铜梁支行向陈贤清发放银行贷款48900元。《借款借据》载明:“贷款金额(大写)肆万捌仟玖佰元正,贷款日期2020年7月8日,到期日期2021年6月21日,年利率6.96%”。借款人处有陈贤清的签名捺印。 2021年2月2日,农商行铜梁支行向陈贤清签发《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确认该贷款于2020年12月21日提前到期,陈贤清、向昌俊于当日签收并捺印。 庭审中,农商行铜梁支行陈述,截至2021年2月2日,陈贤清尚欠借款本金48616.91元、贷款利息235.96元。 上述事实,有农商行铜梁支行的陈述及其举示的借款借据、承诺书、个人贷款合同、抵押财产清单、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地证复印件、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等在案佐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经本院审查,足以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判决结果
一、陈贤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借款本金48616.91元、截至2021年2月2日的利息235.96元,共计48852.87元; 二、陈贤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自2021年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1.4%计算]; 三、向昌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载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对陈贤清所有的位于铜梁区××镇××村××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渝(2020)铜梁区不动产权0004710××号]享有抵押权,并在陈贤清不清偿上述债务时,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的贷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66元,由陈贤清、向昌俊负担。此款已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已预交,限陈贤清、向昌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谭小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黄文舒 书记员张贵英
判决日期
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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