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平、王立强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冀1023执88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5
法院:永清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王先平与王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的(2021)冀1023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先平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立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立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自2021年7月6日开始,本院进行了多轮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王立强名下无有执行价值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王立强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被执行人王立强虽有车辆登记本院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
三、本院经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立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得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2021年8月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立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1年8月1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经本院释明并给了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立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王立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立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本院(2021)冀1023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先平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王立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永胜
审判员于福彬
审判员靳志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晓东
判决日期
202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