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義环置业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3民辖终524号
判决日期:2021-09-25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南通義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羲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公司),原审被告朱海进、葛玉兰、朱嘉僖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968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羲环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原则,并不以案件纠纷专属于某一性质为前提,即凡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无论纠纷属于哪种性质,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引发的债权诉讼并不直接以不动产上的物权为诉讼标的,其可能涉及诉讼标的为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很多时候不动产债权纠纷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原、被告之住所地均不一致。该类诉讼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仅有利于法院审查涉案不动产的状况,便于查明案情、对不动产采取保全等措施,更有利于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这不仅是专属管辖原则的应由之义,也是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本案涉诉抵押物为房屋,属最标准的不动产,该房屋位于江苏省海安市,故本案应由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羲环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华力公司对羲环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南通義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黄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鸿远
判决日期
202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