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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
联系方式:010-62256027
注册时间:1993-11-08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简介:
授权进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承担各类型工业、能源、交通、民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机械施工、设备安装;商品混凝土、钢木制品、建筑机械、设备制造及销售;建筑机械设备及车辆租赁;仓储、运输服务;购销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轻工材料、机械电器设备、木材;零售汽车(不含小轿车);饮食服务;物业管理;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向境外派遣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所需的劳务人员(不含海员)。(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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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欧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民申4872号         判决日期:2021-09-25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毕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欧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美公司)及一审被告北京隆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公司)、马英为、一审第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4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斯毕士公司申请再审称,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依法公正审理;本案诉讼费用依法分担。理由为:(一)一、二审法院在工程款分配过程中严重失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斯毕士公司以技术咨询费名义已向隆华公司支付的150万元转让费,应从斯毕士公司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一、二审法院判决未予以扣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一、二审法院支持欧美公司工程款利息,属适用法律错误。2.欧美公司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请法院重新予以审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斯毕士公司依法申请再审。 欧美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斯毕士公司向隆华公司支付的150万元系为接手欧美公司剩余灯光音响工作所支付的咨询费,与欧美公司要求支付的已完工程款无关。(二)本案因斯毕士公司拒不与欧美公司进行产值结算,债权债务不确定,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三)斯毕士公司占有欧美公司施工产值多年,也获得了占款收益,当然应支付欧美公司欠付款利息。综上,斯毕士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请法院依法驳回斯毕士公司的全部再审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姜春玲 审判员史利晖 审判员王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秋心 书记员葛斌
判决日期
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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