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区友程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508民初7142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姑苏区友程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保全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姑苏区友程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章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丁好好
书记员罗翠
判决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