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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波
联系方式:0858-8139555
注册时间:2004-06-29
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延长线宏财投资大厦写字楼21-24楼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工程项目建设投融资业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土地收储、流转;建设项目投资与资产管理;物业经营管理;农业、林业的投资开发;食品、美容护肤品、保健品、药用品的精深加工与销售;公路、电力、教育、市政建设等公益性项目和煤炭、焦化等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管理;医疗、旅游等项目的投资和管理、汽车销售、维修、租赁等服务;公交运输、客运出租运输、市内班车客运;受托资产管理;增信、担保、投融资管理相关咨询业务;房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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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元福、易善军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281民初3356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盘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元福诉被告易善军、株洲伟业建筑专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伟业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财投资集团公司)、贵州宏财聚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财聚道公司)、马信成、赵立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元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桂,被告株洲伟业建筑专业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志强,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奔,被告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雨,贵州宏财聚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善军、马信成、赵立安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牛元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易善军,被告株洲伟业建筑专业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立安、马信成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78964元,并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27415元(以1789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暂自2019年4月25日计算至2021年4月7日止),2021年4月8日以后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按前述方法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2、请求判决被告贵州宏财聚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限额内对原告的第一项请求承担支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六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9日,被告易善军与原告协商称,其从被告株洲伟业公司处承包了“盘州市第十四中学”的部分工程,为工程建设需要欲将其所施工工程中25栋-27栋的部分钢筋专业作业承包给原告施工。后经原告与被告易善军协商后签订了《钢筋工程绑扎安装合同》,合同对工程名称、范围、工程单价、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结束后,原告与被告易善军于2019年4月25日经结算确认,原告施工的总工程款为458664元,扣减施工过程中预先借支的259700元,尚欠原告的金额为198964元。结算后,被告易善军仅于2020年1月24日向原告支付15000元,被告宏财聚道公司代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5000元,至今仍差欠178964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盘州市第十四中学又叫明馨高中,系被告贵州宏财聚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给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后又将工程层层转包给被告株洲伟业建筑专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被告株洲伟业公司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被告易善军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本案被告易善军与被告株洲建筑之间的分包合同无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应对原告的诉请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贵州宏财聚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案涉工程业主,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后,至今未向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付清工程价款的过错责任,也是导致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株洲伟业公司、易善军至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原因之一,故被告贵州宏财聚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的诉请也依法承担责任。此外,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之一,依据法律规定,被告贵州宏财聚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应在欠付的工程款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责任。综上,原告认为六被告至今未将差欠的工程款付清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除应支付欠付款项外,还应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易善军辩称,被告易善军自2018年6月进入盘州市第十四中学3-1标25、26、27栋做钢筋,被告易善军垫资10多万元购买机械和支付前期工人工资,至今没有收回垫资款。3栋房屋做了19576平方米,在被告赵立安处预付了42万元,全部支付给工人。当时催被告赵立安签合同,赵立安因各种借口不签,称不会让被告易善军亏钱,因被告赵立安不签劳务合同,被告易善军和工人都是帮被告赵立安做事,所有工人工资应由被告赵立安发放,被告易善军管理人员工资也会找被告赵立安所有索要,但到现在没有支付。被告易善军与原告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帮被告赵立安在管理该工程时签订的,当时都告诉被告赵立安,至今还有35万元未支付,被告易善军垫付的款项也没有要回,在工地上深受其害,请求法院调查,尽快让被告赵立安把工人工资款发放到位。 被告株洲伟业建筑专业技术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与被告株洲伟业公司没有法律关系,原告起诉的依据是2018年7月19日被告易善军与其签订的《绑扎安装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只与易善军存在合同关系,与被告株洲伟业公司无关,且被告株洲伟业公司不认识原告。2、原告与被告易善军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被告易善军的要求,自己提供辅助材料和自备生产工具并利用自身技术独立完成定作人易善军的工作,向被告易善军交付工作成果,双方按已完成的工作量结算价款,原告只能以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向被告易善军请求支付价款。3、原告诉称涉案工程存在层层转包及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被告易善军施工等情形,属于对建筑工程施工模式的认知错误。在建筑行业施工管理中,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均需要相应的资质,但劳务分包后,再安排或者找相关的熟练工人操作的工程,一般采用计件或计时计算劳动报酬,其作业人员除特种作业,如焊工、电工等,需要特种作业上岗证外,一般只要试用熟练就行,没有作业小班组还需要资质的说法,本案原告与被告易善军签订的合同完全与转包、分包无关。4、被告株洲伟业公司涉案施工管理模式采用项目管理经济责任承包制,被告赵立安、马信成系涉案工程劳务作业的经济承包人,其2人与被告株洲伟业公司签订有承包协议,施工过程中的班组都是他们直接安排的,现场施工班组长和操作人员与被告株洲伟业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故本案原告与被告株洲伟业公司在劳务层面上没有直接关系。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劳动法和建筑法的规定,承揽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本案原告与被告易善军双方系自然人,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违反建筑法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案涉合同中,钢筋绑扎安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认为,涉案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对该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涉案项目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的为被告株洲伟业公司,截至目前,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已经足额支付被告株洲伟业公司到期工程款,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对分包单位欠付的任何款项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株洲伟业公司具有合法的用工资质,因此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与被告株洲伟业签订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 被告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案涉项目工程业主,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贵州宏财聚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宏财聚道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交的钢筋绑扎安装合同签署双方为原告和被告易善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仅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被告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形式的关系。2、本案不存在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事由,原告起诉的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或者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不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规定,被告公司不认可原告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本案未见相关人员资质,即使其主张为转包或分包合同纠纷,无相关资质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无效。3、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明工程履行和结算情况的文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为案涉工程提供了人员、材料、机械等事实。4、原告的诉讼关系中存在合同关系断裂,未提交证据证明易善军与马信成、赵立安的合同关系。5、被告宏财聚道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的银行明细中明确备注为代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6、案涉工程未完工,宏财聚道公司已经向合同相对方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综上,原告将宏财聚道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向其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宏财聚道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马信成、赵立安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盘州市第十四中学工程(又名明馨高中)发包人为被告宏财聚道公司,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为总承包人,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将工程第25、26、27栋土建工程分包给被告株洲伟业公司,被告株洲伟业公司与被告马信成、赵立安签订《工程项目劳务内部目标管理责任合同(直管)》,工程以劳务承包的形式由被告马信成、赵立安承包(实际为被告马信成、赵立安挂靠被告株洲伟业公司)。被告易善军称其向被告赵立安承包了第十四中学3-1标25、26、27栋钢筋项目,但被告赵立安未与被告易善军签订书面合同。2018年7月19日,原告牛元福(乙方)与被告易善军(甲方)签订《钢筋工程绑扎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将盘州市第十四中学三标段25、26、27栋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主要内容为钢筋绑扎,工资发放方式为每月预支生活费1500元/人,月工资按照项目部给付,工程完工后半月内一次结清余款。2019年4月25日,被告易善军向原告出具一张结算单,结算下欠牛元福钢筋绑扎工资198964元。原告自认被告易善军已支付15000元,被告宏财聚道公司代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5000元,尚欠178964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以下证据在卷佐证:钢筋工程绑扎安装合同、结算单、工程项目劳务内部目标管理责任合同及承诺书等
判决结果
一、被告易善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牛元福欠款178964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以未支付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牛元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6元,由原告牛元福负担571元,被告易善军负担3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建 人民陪审员方荣丽 人民陪审员刘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孟璐璐 书记员秦娜
判决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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