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汇联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辽宁圣达磨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85执恢219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汇联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圣达磨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5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辽宁圣达磨具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登封市汇联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货款198600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辽宁圣达磨具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未履行义务。
2、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2021年3月10日、4月8日、4月27日、5月30日、6月28日、7月28日、8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辽宁圣达磨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划拨被执行人辽宁圣达磨具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775.61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辽宁圣达磨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彰武县村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辽(2018)彰武县不动产权第0000752号]予以查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该土地进行处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权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98600元及违约金,实际实现债权132775.61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吕少阳
审判员赵予
审判员王晓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安家荣
判决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