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进区嘉泽茂瑞花弁园艺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苏04民辖终318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华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进区嘉泽茂瑞花卉园艺经营部(以下简称嘉泽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57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华勇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余家湾保障房片区,所有的苗木均是供给余家湾片区保障房的小区绿化工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管辖权属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人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南京智俊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南京智俊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的法人王德忠与被上诉人发生苗木业务往来,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发生业务往来。三、南京智俊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在劳务分包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余家湾片区保障房期间,曾经私刻上诉人的公章,被上诉人所举证的证据货款协议书中,上诉人的公章系王德忠私刻公章。四、被上诉人与王德忠个人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的,双方的电话录音和王德忠是个人支付部分苗木款,足以证明是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综上所述,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买卖关系。被上诉人与王德忠之间有过业务往来,且履行地是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余家湾片区保障房的绿化苗木,本案系合同纠纷,而不是给付之诉,今年系政法系统教育整顿之年,武进区人民法院的做法实为不妥。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嘉泽经营部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琴
审判员刘蕾
审判员丁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储心怡
书记员许星
判决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