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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绍龙
联系方式:0527-80680160
注册时间:2010-03-10
公司地址:宿迁市泗洪县天岗湖乡工业园区园区路18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消防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工程、特种专业(结构补强)工程、机电工程、建筑劳务工程、非爆破拆除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环保工程、古建筑工程、建筑物纠编和平移、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交通管道标牌、标线安全实施、施工;管道检测;测绘;机械设备租赁;公交候车亭研发、生产、销售;温室棚框架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塑料薄膜生产、销售;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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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进区嘉泽茂瑞花弁园艺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苏04民辖终318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华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进区嘉泽茂瑞花卉园艺经营部(以下简称嘉泽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57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华勇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余家湾保障房片区,所有的苗木均是供给余家湾片区保障房的小区绿化工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管辖权属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人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南京智俊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南京智俊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的法人王德忠与被上诉人发生苗木业务往来,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发生业务往来。三、南京智俊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在劳务分包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余家湾片区保障房期间,曾经私刻上诉人的公章,被上诉人所举证的证据货款协议书中,上诉人的公章系王德忠私刻公章。四、被上诉人与王德忠个人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的,双方的电话录音和王德忠是个人支付部分苗木款,足以证明是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综上所述,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买卖关系。被上诉人与王德忠之间有过业务往来,且履行地是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余家湾片区保障房的绿化苗木,本案系合同纠纷,而不是给付之诉,今年系政法系统教育整顿之年,武进区人民法院的做法实为不妥。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嘉泽经营部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琴 审判员刘蕾 审判员丁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储心怡 书记员许星
判决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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