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设、刘柱山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722执1431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建设与被执行人刘柱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苏0722民初652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32004.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一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菜市场57号1-3-402号,本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3年,待另案处置后参与分配即可。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另经查询关联案件,被执行人在全省三级法院多件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5、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本院和申请人联系,申请人对本院查询的相关情况表示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颜廷海
审判员王信甲
审判员庄宜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瑞
判决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