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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9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波
联系方式:0517-85731220
注册时间:2012-04-26
公司地址:江苏省盱眙县合欢大道2号
简介: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兑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开办外汇业务,办理国际结算;(十一)提供保管箱和贵金属业务服务;(十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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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德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830民初4389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盱眙农商行)诉被告叶德本、李兆英、王玉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盱眙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德本、李兆英、王玉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贷款合同种类:《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二、合同订立时间:2016年12月27日; 三、借款人:叶德本、李兆英; 四、贷款金额:90000元; 五、贷款期限: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 六、贷款年利率:9.84%; 七、结息方式:到期日结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八、保证人:王玉东; 九、保证人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十、保证人保证期间: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十一、违约责任:未按期归还本金,自逾期之日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罚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十二、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叶德本、李兆英归还所欠原告贷款本息143568.66元(其中本金89485.14元,利息54083.52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2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被告王玉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叶德本、李兆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43568.66元(其中本金89485.14元,利息54083.52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2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玉东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被告叶德本、李兆英、王玉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172元(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帐号区分原被告,详见下文附件一)
合议庭
审判员王云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祝文秀
判决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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