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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汪伟
联系方式:0519-68867016
注册时间:1996-12-31
公司地址: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
简介:
(一)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保证保险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二)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再保险业务;(三)各类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再保险服务与咨询业务;(四)代理保险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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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升、代建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411民初3045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升与被告代建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被告人保常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华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建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告车辆损失115539.3元;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03月11日10时55分许,被告代建兵驾驶车牌号为苏D8××××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春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民西路路口时,遇原告王永升驾驶车牌号为苏D5××××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新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查,苏DG××××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被告代建兵的名下,在被告人保常州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原告的损失未得到足额赔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人保常州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苏DG××××号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三者险200万,含不计免赔。我司对评估报告不认可,部分项目损失轻微,无需更换。该车经我司定损为52700元。另涉案车辆经维修后,尚有部分旧件未能回收,故请求扣除残值。 被告代建兵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03月11日10时55分许,被告代建兵驾驶车牌号为苏D8××××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春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民西路路口时,遇王永升驾驶车牌号为苏D5××××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新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代建兵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未予赔付,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进行司法鉴定,经评估,事故车辆苏D5××××号定损金额为163500元,被告支出评估费9575元。 再查明:苏DT××××号的小型客车为被告代建兵所有,并在被告人保常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20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永升财产损失合计11553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0元,鉴定评估费9575元,共计1218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方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屠仕南
判决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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