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巢建文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411执1830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巢建文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7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巢建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32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执行人巢建文负担(该款申请人已预交,被执行人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59.74元,并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4月8日死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2021)苏0411执18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振
审判员柏刚
审判员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舒丹
判决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