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曹辰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411执200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曹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6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曹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代偿款37861.02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律师费4705元,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8)苏0411民初6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振
审判员柏刚
审判员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朱正彦
判决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