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竹大地红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执异2321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四川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绵竹大地红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四川省绵竹宣公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绵竹锐华酒业有限公司、曾锐、曾维华、陈显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川01执1029号。执行中,被执行人大地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大地公司的异议请求为:撤销本院(2020)川01执1029号之二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1、未通知被执行人选择评估机构;2、评估结果出来前,未征询被执行人对评估结果的意见;3、一拍流拍后即决定抵偿,不符合相关规定;4、裁定书落款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而送达时间为2021年7月26日,送达程序违法。
本院查明,本院(2018)川01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长城资管四川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作出(2020)川01执1029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大地公司位于四川省绵竹市办公用房、成品库房、半地下陶坛库、生产车间1、2、3、4、5号、制曲生产车间(341273)【建筑面积51444.44㎡,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032551】、位于绵竹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宗地面积94323.53㎡,不动产权证书号:竹国用(2012)第0××7号】及范围内的酒窖1600个采取整体拍卖措施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长城资管四川分公司在拍卖一拍流拍后请求以物抵债,本院作出(2020)川01执1029号之二执行裁定,以一拍保留价69818000元,将上述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抵偿部分债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以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实现债权69818000元。
另查明,2020年9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大地公司邮寄送达了《评估报告》。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邮件详情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四川绵竹大地红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何云鹏
审判员张争
审判员周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高红梅
判决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