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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0807万元
法定代表人:校志峰
联系方式:0371-62612222
注册时间:2011-12-28
公司地址:新郑市中华北路169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即期结售汇业务;国际结算、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汇担保业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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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92执1314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新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李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9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新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李俊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207万元及逾期罚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9717元,缴纳申请执行费119650元,郑州市新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李俊英对上述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州市新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李俊英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新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李俊英所有的,与执行标的5000万元、利息207万元及逾期罚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9717元,缴纳申请执行费119650元等额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等额的收入及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田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宁一
判决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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