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92执1314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新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李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9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新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李俊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207万元及逾期罚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9717元,缴纳申请执行费119650元,郑州市新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李俊英对上述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州市新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李俊英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新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李俊英所有的,与执行标的5000万元、利息207万元及逾期罚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9717元,缴纳申请执行费119650元等额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等额的收入及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田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宁一
判决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