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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336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钱春余
联系方式:029-88347997
注册时间:1990-02-23
公司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古典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港口与海岸、航道、机场场道工程、管道安装工程、井点降水工程、砼预制构件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建筑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地质勘探,工程技术咨询,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机械销售;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建筑工业化工厂生产,钢构模块制造,建筑物拆除服务(不含爆破),石油化工专用设备安装、拆除、回收、维修及清洗服务,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费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承包与企业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港澳台地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承接商务部关于核定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及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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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倩灵、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311民初5523-3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倩灵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豫0311民初55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7940.5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林倩灵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7940.57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常鹏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关海红
判决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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