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倩灵、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311民初5523-3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倩灵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豫0311民初55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7940.5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林倩灵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7940.57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常鹏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关海红
判决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