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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汉彪
联系方式:15907476655
注册时间:1993-02-08
公司地址: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新村1巷6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承担大(二)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土地整治工程、土地开发、复垦、规划、设计及施工、石漠化治理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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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力翰机械租赁服务部、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118民初6112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增城力翰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增城力翰机械租赁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可夫和何晓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州市增城力翰机械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机械租赁款项共940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暂计361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机械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的挖掘机为被告的增城红旗围达标加固工程(四期)工作。租赁结束后,经双方核算,被告确认欠原告租金共计94005元,并承诺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已经开具了总金额94005元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并于2021年4月19日发律师函催促被告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如下证据:1.两份《机械租赁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租金分别是39000元、55005元;2.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明2019年9月29日原告开具金额为39000元、55005元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3.《对账确认函》,证明被告欠原告机械租赁款94005元;4.《律师函》、快递单、物流信息(打印件),证明原告邮寄《律师函》给被告催收款项,被告于2021年4月21日签收。 被告没有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签订两份《增城市红旗围达标加固工程(四期)机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挖掘机,金额分别是39000元、55005元,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同时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原告称上述两份合同是履行完毕后补签的。2019年12月3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对账确认函》,载明被告仍欠原告租赁款项合计94005元,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邮寄《律师函》给被告催告付款,该邮件于2021年4月21日由他人签收
判决结果
被告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增城力翰机械租赁服务部支付租金94005元及利息(利息以94005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元,财产保全费960元,均由被告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丽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慧茹
判决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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