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4)嘉执字第5774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与被申请执行人朱艳春、周伟民、周艳秋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奉贤公证处作出的(2014)沪奉证执字第02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被申请人朱艳春、周伟民、周艳秋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人民币570572.38元及利息,承担律师费30500元、公证费500元。因被申请人未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朱艳春、周伟民、周艳秋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12日前给付629784.2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朱艳春、周伟民、周艳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鹤霞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因上述房产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所,暂不宜处分,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等为凭。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执行中,因本院查封的房产暂不宜处分,而被执行人又确无其他财产可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依据上海市奉贤公证处作出的(2014)沪奉证执字第02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陆琦
审判员陈伟明
审判员马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黎晨
判决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