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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静伟
联系方式:0433-5115205
注册时间:2012-10-15
公司地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烟集街169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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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秉双、吴日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2401民初5190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颜秉双诉被告吴日长、皮晓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秉双、被告吴日长、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皮晓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颜秉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车辆维修费450元、停运损失费400元(2天×200元),共计850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吴日长、皮晓光赔偿。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9日20时00分许,吴日长驾驶吉XXXXXX号出租车与颜秉双驾驶吉XXXXXX号出租车相撞,造成颜秉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吴日长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颜秉双对车辆进行了维修,车辆维修费为2450元,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颜秉双支付450元,车辆维修2天。 吴日长辩称,对事故认定无异议,吴日长受雇于皮晓光驾驶出租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本次事故,该车辆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并附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如果颜秉双将保险杠和大灯给吴日长,同意赔偿650元。 皮晓光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真实性及事故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已包含在车损险里,不再单独承保该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人寿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该款项已支付车辆维修厂,超出交强险限额450元,皮晓光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其在人寿保险公司客服电话留言称交强险限额内足够赔付,商业三者险销案。诉讼费、停运损失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19日20时00分许,吴日长驾驶吉XXXXXX号出租车与颜秉双驾驶吉XXXXXX号出租车相撞,造成颜秉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吴日长负事故全部责任,颜秉双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颜秉双对车辆进行了维修,车辆维修费为2450元,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颜秉双支付450元,车辆停运2天。 另查明,吴日长受雇于皮晓光驾驶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本次事故,该车辆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并附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颜秉双保险赔偿金450元; 二、被告皮晓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颜秉双赔偿金4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皮晓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石勋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晓辉
判决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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