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静伟
联系方式:0433-5115205
注册时间:2012-10-15
公司地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烟集街169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金学林、胥传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2401民初6009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学林诉被告胥传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学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龙、被告胥传铎,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权、李鹏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学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医疗费600.20元(门诊费)、误工费13895.10元(154.39元×90天)、护理费6947.55元(154.39元×45天)、鉴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23042.85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胥传铎赔偿。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3日,胥传铎驾驶普通客车将行人金学林撞倒,造成金学林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胥传铎负事故全部责任。 胥传铎辩称: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当时认为不严重,所以认可承担全部责任,金学林未在斑马线上行走。胥传铎驾驶的车辆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30万元并附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垫付门诊费5588.55元(有票据的4711.45元、缴费凭证877.10元)。 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真实性及事故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30万元并附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胥传铎垫付的医疗费有正式票据的金额是4663.45元、门诊费票据无公章的48元、无正式票据的877.10元,对无公章的票据及无正式票据的不同意赔偿。金学林受伤时,人寿保险公司人员对其进行了解,金学林是退休人员靠低保生活,受伤时没有工作,不同意赔偿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应由胥传铎赔偿,因金学林本次损伤未造成伤残,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3日18时44分许,胥传铎驾驶吉XXXXXX号普通客车在延吉市局子街中国石化加油站路口处将行人金学林撞倒,造成金学林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胥传铎负事故全部责任,金学林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金学林在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就诊,支付门诊费6188.75元(金学林支付600.20元+胥传铎垫付5588.55元)。经鉴定,金学林的本次损伤误工期限评定为90日、需1人护理45日、营养期限为45日。金学林支付鉴定费600元。 另查明,胥传铎驾驶的车辆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30万元并附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交强险赔偿限额变更为20万元(医疗费用1.8万元、伤残死亡赔偿金18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 再查,金学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出具的门诊费票据及缴费凭证。胥传铎欲证明事故发生后给金学林垫付门诊费5588.55元(有票据的4711.45元、缴费凭证877.10元)。金学林对该证据无异议。人寿保险公司认为垫付的医疗费有正式票据的金额是4663.45元、门诊费票据无公章的48元、无正式票据的877.10元,对无公章的票据及无正式票据的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庭后胥传铎到医院补盖了公章,经本院审核,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金学林保险赔偿金22042.85元; 二、驳回原告金学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金学林负担12.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负担17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石勋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晓辉
判决日期
2021-09-2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