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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喜峰
联系方式:15834633776
注册时间:2014-11-11
公司地址: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阳光名苑2号楼东1门市
简介:
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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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伟、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吉0882执异53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徐家伟与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12月2日,做出(2019)吉0882执恢186号执行裁定书,对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大安市阳光名苑小区二期XX、XX车库给予了查封,2021年7月12日,案外人管春雨针对本院查封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房屋是其个人财产,不是被执行人财产,法院执行他人查封案外人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请求撤销本院(2019)吉0882执恢18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查封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管春雨称,本院在执行徐家伟与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0年9月8日,本院做出(2019)吉0882执恢186号执行裁定书,对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大安市阳光名苑小区二期XX、XX车库给予了查封,2021年7月12日,案外人管春雨针对本院查封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房屋是其个人财产,不是被执行人财产,本院执行他人查封案外人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管春雨提供2015年10月30日其与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约定,案外人购买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大安市阳光名苑小区二期XX、XX车库,面积分别为:19.80平方米、19.20平方米,房款分别为:160950.00元和156070.00元。案外人交付了全部购楼款,房屋交付案外人,并由案外人使用至今。案外人认为,案外人在法院查封房屋前,就与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支付了认购房屋的全部价款,案外人并已占有使用房屋。虽然房屋登记在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但案外人买受房屋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房屋是案外人的财产,不是被执行人财产。案外人请求撤销本院的(2019)吉0882执恢18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两座车库的查封。案外人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交付购买房屋款收据两枚,以上为复印件。 申请执行人徐家伟、被执行人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2015年10月30日,案外人与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约定,案外人购买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大安市阳光名苑小区二期XX、XX车库,面积分别为:19.80平方米、19.20平方米,房款分别为:160950.00元和156070.00元。案外人交付了全部购楼款,案外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房屋由案外人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没有办理买卖过户登记手续,案外人管春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没有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手续不是其自身原因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管春雨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单东升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胡春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晓琳
判决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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