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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喜峰
联系方式:15834633776
注册时间:2014-11-11
公司地址: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阳光名苑2号楼东1门市
简介:
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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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吉0882执异35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刘勇与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2020年9月8日,做出(2020)吉0882民初1858号民事裁定,对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安市阳光名苑小区XX车库(22.57平方米)给予了查封,2021年6月1日,案外人林琳针对本院查封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房屋是其个人财产,不是被保全人财产,法院执行他人查封案外人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请求撤销本院(2020)吉0882民初1858号民事裁定,解除对查封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林琳称,本院在执行刘勇与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2020年9月8日,本院做出(2020)吉0882民初1858号民事裁定,对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安市阳光名苑小区XX车库(22.57平方米)给予了查封,2021年6月1日,案外人林琳针对本院查封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房屋是其个人财产,不是被保全人财产,本院执行他人查封案外人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林琳提供2015年4月23日其与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案外人购买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大安市阳光名苑小区XX车库(面积:22.57平方米)。案外人交付了全部购楼款,房屋交付案外人,并由案外人使用至今。案外人认为,案外人在法院查封房屋前,就与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支付了认购房屋的全部价款,案外人并已占有使用房屋。虽然房屋登记在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但案外人买受房屋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没有办理买卖房屋过户登记,是因为整个小区所有平房车库都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责任不在案外人。房屋是案外人的财产,不是被执行人财产。案外人请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吉0882民初1858号民事裁定,解除对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安市阳光名苑小区XX车库(22.57平方米)的查封。案外人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交付购买房屋款收据两枚,以上为复印件。 申请保全人刘勇、被保全人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2015年4月23日,案外人与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案外人购买大安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大安市阳光名苑小区XX车库(22.57平方米),价款145380.00元。案外人交付了全部购楼款,但房屋目前由案外人实际占有和使用,案外人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房屋没有办理买卖过户登记手续,案外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其自身无关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林琳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单东升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胡春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银坤
判决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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