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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有点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永洲
联系方式:17784739951
注册时间:2015-12-18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附5-10-8至5-10-10号
简介:
许可项目:食品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信息技术咨询,网站建设,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展览展示服务(不含展览馆的展览服务),企业形象设计,企业形象策划,会务礼仪服务,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普通机械设备、日用百货、机电设备、化妆品、玩具、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针纺织品、服装、初级农产品、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机械设备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医用口罩零售,消毒剂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零售,从事科技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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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兵武与重庆有点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92民初504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兵武与被告重庆有点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点牛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兵武、被告有点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陈秋旭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朱兵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域名https://mp.weixin.qq.com/s/1qEw58_7ko0k32WkbtFmqw网站上使用了侵权图片同一页面的同一位置刊登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30日;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元(其中经济损失费8000元,合理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资料打印费、取证费合计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摄影作品《重庆朝天门夜景》的摄影创作者,于2011年8月13日创作完成该作品,并于2019年6月28日取得作品登记证书,《重庆晨报》曾以专访新闻稿《厉害了,这个重庆崽儿要拍遍全国标志性建筑》对原告的事迹做了报道,并被国内主要媒体新华网、凤凰资讯、网易新闻、光明网、腾讯网等全文转载。近期原告在上述域名中发现被告有点牛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原告上述摄影作品。被告的行为未经原告同意,侵犯了原告对于上述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相关权利,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有点牛公司辩称:1.原告举示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原告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2.即便被告使用了涉案图片,涉案文章也是对重庆地标性建筑和文化的宣传,系合理使用;3.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畸高,应当予以调整,涉案作品发表网页显示标价为600百元,下载次数为4次,收入为960元,能够证实该图片每次的下载实际金额为240元,在认定图片实际价值时应按照该金额进行参考;4.涉案文章链接发布的时间段内被告运营的涉案公众号阅读人数少,造成的影响较小。 原告朱兵武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发表作品网页截图、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截图、媒体对原告的报道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前述证据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8日,原告取得渝作登字-2019-G-00400064号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作品名称:重庆朝天门夜景,作品类别:摄影,作者和著作权人:朱兵武,创作完成日期:2011年8月13日,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2011年8月16日。 原告举示的汇图网(www.huitu.com)网页截图显示,名为“重庆朝天门夜景”的摄影作品,编号为20110816103321568200,发布时间为2011年8月16日,更新时间为2019年9月2日,标价600元,统计下载4,收入960.00。 被告有点牛公司系微信公众号“重庆全接触”(微信号cqqjc023)的账号主体。2016年12月5日,该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还去什么纽约!重庆竟处处私藏“小美国”,99%的重庆人都不晓得!》的文章,文章中有一张内容为重庆朝天门夜景的配图,该配图未署名。经比对,该配图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在拍摄角度、建筑物位置、光线等方面均相同。原告对被告有点牛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可信时间戳认证。 另查明,2016年10月19日,网易新闻、新华网重庆频道、腾讯大渝网、经典重庆网等媒体报道了《这个重庆崽儿要拍遍全国标志性建筑》,文中含有“朱斌武”字样,原告称系其曾用名。 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涉案图片已删除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有点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其微信公众号“重庆全接触”(微信号cqqjc023)上连续三日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拒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朱兵武的申请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重庆有点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重庆有点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兵武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 三、驳回原告朱兵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有点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潘寒冰 人民陪审员王渝忠 人民陪审员邓享恒 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周雪倩
判决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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