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昌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金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53民初3685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昌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金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重庆市昌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为荣昌区25个水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一期(麻雀岩、吊楼子、豆腐桥、罗家桥水库达标治理)项目中标单位。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8月29日签订了《重庆市昌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5个水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一期(麻雀岩、吊楼子、豆腐桥、罗家桥水库达标治理)项目(三标段)设计施工运维(EPC模式)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三标段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包荣隆镇麻雀岩水库的水质监测、水质达标治理方案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及水质维护等相关工程。施工要求质量标准及水质维护标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湖、库)。项目地点荣隆镇,项目总工期720日,工期180日,水质维护期540日,三标段合同总金额是4993562元。在《三标段承包合同》中原、被告双方还对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及技术要求,内容及规模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负责治理的麻雀岩水质均未达到合同约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湖、库)标准,将本案项目整体转包给重庆帝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严重违约情形。据此,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重庆市昌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5个水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一期(麻雀岩、吊楼子、豆腐桥、罗家桥水库达标治理)项目(三标段)设计施工运维(EPC模式)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8月29签订的《重庆市昌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5个水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一期(麻雀岩、吊楼子、豆腐桥、罗家桥水库达标治理)项目(三标段)设计施工运维(EPC模式)总承包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合同款项暂定3495493.4元(待鉴定后再明确具体金额);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暂定20000元(待鉴定后再明确具体金额);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000元(以3495493.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待鉴定后再明确具体金额);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4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刘向琼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德富
书记员郑雪娇
判决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