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以军、唐龙等米玛次仁、西藏诚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边坝县建筑建材公司、西藏金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自治区总队那曲支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藏0602民初552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以军与被告唐龙、米玛次仁、西藏诚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边坝县建筑建材公司、西藏金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自治区总队那曲支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6月26日,原告王以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以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以军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戴兴华
审判员边巴卓玛
审判员边巴宗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边珍
判决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