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华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136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华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投资公司)、华阳致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致远公司)、海南华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橡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最高法民终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海胶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根据《增资扩股协议》内容径行认定华阳投资公司的增资义务,拒绝根据《华橡公司章程》内容认定华阳投资公司的增资义务,适用法律错误。实际上,《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华橡公司股东会决议》《华橡公司章程》对《增资扩股协议》中华阳投资公司的增资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与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华橡公司章程》的内容确定华阳投资公司的出资义务。(二)即便仅根据《增资扩股协议》认定华阳投资公司的增资义务,二审判决认定的华阳投资公司的第二项增资义务也是错误的,与《增资扩股协议》中的约定不一致。二审判决无视海胶公司与华阳投资公司之间将“西安翔宇不动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股权的评估值经过海胶公司确认”作为华阳投资公司使用翔宇公司股权对华橡公司增资的前提条件的约定,径行将华阳投资公司在《增资扩股协议》项下的第二项增资义务认定为使用翔宇公司股权对华橡公司进行增资,是错误的。(三)二审判决认定的华阳投资公司完成了“使用翔宇公司股权对华橡公司出资”的义务,不仅缺乏证据证明,并且与当前证据反映的事实相反。(四)截至目前,华阳投资公司仅实际出资1574.72万元,却因认缴注册资本为115349.5万元而控制了华橡公司经营管理,海胶公司虽然已实际出资62111.27万元,却无法参与华橡公司的经营管理,严重了损害了海胶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审判决在此情况下认定华阳投资公司完成了出资义务,严重与事实不符
判决结果
驳回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代恩
审判员马成波
审判员杨心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海玲
书记员魏靖宇
判决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