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号:(2021)陕02执异46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豪公司)与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鹰公司)、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桦林间公司)、张小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案外人马俊强于2021年5月13日对执行标的铜川市耀州区药王路白桦国际1号楼X层X区5XX、6XX、10XX号商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马俊强称,其于2015年12月15日、2016年1月18日、2016年7月1日与白桦林间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以房屋价款60000元、20000元、100000元购买位于铜川市耀州区药王路白桦国际1号楼X层X区5XX、6XX、10XX号商铺。案外人认为,其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与白桦林间公司签订了有效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且已交纳了购房款,法院对该商铺的查封侵害了案外人的财产权益,请求本院解除对该商铺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中豪公司答辩称,异议人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排除执行;即使异议人与白桦林间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案外人享有的亦是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性,无法排除执行。中豪公司对被执行人享有合法的债权,且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对涉案商铺进行查封并未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标的,在此基础上,中豪公司申请法院对该商铺进行查封、评估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
被执行人蓝鹰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执行人白桦林间公司、张小波答辩称,异议人提交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都是真实有效的,他们都是给白桦林间公司付过款的,有收条为证。没有给异议人办理网签的原因是,网签需要交税,公司没有钱,故无法交税,再有,商铺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商户不愿意办理按揭手续。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审查。
本院查明,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小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因中豪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立案后,以(2019)陕02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2019)陕02执保13、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白桦林间公司位于铜川市耀州区药王路中段白桦国际项目1号楼1层、2层、3层、4层所有未出售商铺,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2020年12月3日,本院委托陕西中天银房地产估价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查封的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
另查明,查封的位于铜川市耀州区药王路白桦国际1号楼1层、2层、3层、4层商铺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为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号为陕(2015)铜川市不动产权第0012XXX号。上述商铺现状为未完工状态,未交付买受人。
再查明,案外人2015年12月15日、2016年1月18日、2016年7月1日与白桦林间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以房屋价款60000元、20000元、100000元购买位于铜川市耀州区药王路白桦国际1号楼X层X区5XX、6XX、1XXX号商铺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马俊强请求本院解除对位于铜川市耀州区药王路白桦国际1号楼X层X区5XX、6XX、10XX号商铺查封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徐伟
审判员汪涛
审判员项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于光昭
书记员韩艳丽
判决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