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 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760万元
法定代表人:楚金甫
联系方式:0374-6108087
注册时间:2006-12-30
公司地址:长葛市魏武路16号
简介:
专用汽车及专用底盘、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环卫机械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的租赁业务;机械配件、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车辆远程监控管理软件、环卫运营管理软件、公务执法监管软件、物流调度管理软件开发销售;食品药品检测设备销售;救护车的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医疗专用车及设施设备的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通讯设备、警用装备、检测设备的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展开
宁波宇洲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1082执1352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长葛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宁波宇洲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豫108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宇洲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质保金1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宁波宇洲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宁波宇洲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2021)豫108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宇洲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王红杰 审判员张建岭 审判员王新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海涛
判决日期
2021-09-2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