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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汪自斌
联系方式:0711-3224473
注册时间:2011-03-17
公司地址:鄂州市滨湖东路在水一方小区东面裙楼北至南向1-8门面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场场道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机电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河湖整冶工程、环保工程、消防工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沥清路面施工(不含危学化学品);建筑劳务分包;房屋拆除;市政设施维护;保洁服务;城市渣土(废弃物)运输;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建筑门窗安装及销售;环卫设施设备建设、维修、销售;建材、消防器材、安防器材、五金交电、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的销售、安装、维护、租赁;沥青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的销售;林木种植;林业、农业病虫害防治服务;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农业机械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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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新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案号:(2021)鄂07民终423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都建设公司)因与上诉人鄂州市新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口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3/3 一、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鄂州市新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61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齐志刚 审判员赵国文 审判员张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金燕玲 书记员彭朗
判决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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