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新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案号:(2021)鄂07民终423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都建设公司)因与上诉人鄂州市新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口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3/3
一、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鄂州市新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61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齐志刚
审判员赵国文
审判员张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金燕玲
书记员彭朗
判决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