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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长君
联系方式:0313-6759351
注册时间:2001-08-22
公司地址:涿鹿县卧佛寺乡大斜阳村
简介:
水泥、熟料、铸件、包装袋制造及销售;水泥用石灰岩开采、销售;技术咨询服务;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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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怀仁县永久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冀0731民初1433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涿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涿鹿金隅公司)与被告怀仁县永久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怀仁永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涿鹿金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56264.52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6年原告与被告怀仁永久公司签订原煤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预付款共计9465809.90万元,合同履行期间内,被告共给付原告30885.62吨原煤,总价值9409545.38元,尚差原告价值56264.52元的原煤未给付。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直至2018年9月30前被告将供货发票开齐,开具发票共计9409545.38元,但并未给付所差原煤,也未返还剩余预付款,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 被告怀仁永久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涿鹿金隅公司与被告怀仁永久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20日、2015年8月13日、2015年8月24日、2016年7月26日签订原煤采购合同四份。合同分别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原煤5000吨、10000吨、3000吨、15000吨,最终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预付款9465809.90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被告向原告提供了30885.62吨原煤,至2018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9409545.38元,现被告尚欠原告56264.52元的预付款
判决结果
被告怀仁县永久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原煤预付款56264.52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5.775%支付利息至预付款还清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郝悦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玉婷
判决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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