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青2322民初14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尖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该案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经理党新科不慎摔伤需要治疗,因其全程参与案涉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结算等事宜,如其不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将导致本案案情无法查明为由,故请求中止该案的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才让南杰
审判员乔咏梅
审判员王建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毛才让
书记员仁青卓玛
判决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