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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喜芳
联系方式:010-85259091
注册时间:1994-10-18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19层
简介: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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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文彬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执异223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公司)与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发展公司)、阙文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依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102881、102882号公证书;执行案号:(2018)京01执4号]过程中,阙文彬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阙文彬述称,1.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立即终结(2018)京01执4号执行案件、立即解除该执行案件中冻结(包含首先冻结和轮候冻结)阙文彬所持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东代码:×××,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恒康医疗)及其他保全措施;2.请求一中院立即撤销于2021年3月9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出具的《移送执行函》;3.请求一中院立即通知德阳中院停止在(2021)川06执恢15号、(2021)川06执恢16号案件中对阙文彬所持恒康医疗股票的拍卖。事实和理由:一、一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终结(2018)京01执4号执行案件,且违法继续查封阙文彬财产,应予更正。2020年12月31日,民生信托公司已收到全部回购价款,2021年1月14日,民生信托公司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终结(2018)京01执4号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一中院于2021年1月15日签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冻结。2021年1月31日,经查询,一中院不但未按法律规定终结(2018)京01执4号执行案件、解除该执行案件中冻结(包含首先冻结和轮候冻结)阙文彬所持恒康医疗股票及其他保全措施,反而自2021年1月31日起继续冻结(包含首先冻结和轮候冻结)阙文彬所持恒康医疗股票三年。一中院应当在阙文彬清偿完毕债务后终结执行并解除对阙文彬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且2021年1月31日股票冻结期满后不应继续冻结。一中院的执行行为错误,应当立即予以更正。二、一中院错误出具《移送执行函》,应予撤销,并应立即通知德阳中院停止拍卖。2021年3月9日,一中院向德阳中院出具《移送执行函》,将首先冻结的阙文彬所持恒康医疗6200万股股票移送德阳中院执行,德阳中院基于该《移送执行函》拟于2021年6月30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启动拍卖,阙文彬认为一中院最迟于2021年1月31日已丧失阙文彬所持恒康医疗59350.9999万股股票的首封权以及第一顺位轮候权;因此,一中院无权向德阳中院出具上述《移送执行函》;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一中院丧失冻结权后,原处于第二顺位轮候冻结的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下城法院)自动变为首先冻结法院,即便德阳中院要商请移送,也应当与下城法院商请而非一中院。一中院的错误移送行为,既不当执行了阙文彬的财产,也侵害了下城法院及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请一中院立即予以更正。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提出异议,请更正不当执行行为,支持阙文彬的全部请求,以免错误进一步扩大。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0日,恒康发展公司与民生信托公司、京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福资产公司)签订《有限合伙份额收购协议》(合同编号:×××),阙文彬与民生信托公司、京福资产公司签订《有限合伙份额收购协议》(合同编号:×××),约定:民生信托公司发行“中国民生信托至信267号恒康医疗并购基金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并作为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福华越管理中心)的中间级有限合伙人使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对京福华越管理中心进行投资,民生信托公司已经与京福资产公司等签署了《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协议》),民生信托公司持有京福华越管理中心13813万份的中间级有限合伙权益(对应认缴出资额为13813万元)。恒康发展公司、阙文彬承诺:当发生本协议约定情形时,其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民生信托公司收购其所持有的京福华越管理中心的全部中间级有限合伙权益,并按照约定向民生信托公司支付收购价款,京福资产公司同意恒康发展公司、阙文彬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民生信托公司收购其所持有的京福华越管理中心的全部中间级有限合伙权益。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依法出具了(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102881-102882号公证书,对上述《有限合伙份额收购协议》进行公证,依法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2017年12月16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2017)京中信执字02010号执行证书,确认:一、被执行人:恒康发展公司、阙文彬。二、执行标的:1.收购价款:人民币壹亿贰仟捌佰叁拾肆万元整(128340000元);2.截至2017年12月11日的投资收益款人民币贰佰柒拾壹万伍仟叁佰壹拾贰元捌角玖分(2715312.89元):3.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欠付的收购价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4.公证费:人民币叁拾贰万肆仟壹佰壹拾肆元贰角玖分(324114.29元)。三、责任范围:恒康发展公司、阙文彬作为债务人,应就上述债务向民生信托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因恒康发展公司、阙文彬未履行公证书确定的义务,民生信托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2018年1月31日,本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发出(2018)京01执4号、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阙文彬持有的恒康医疗593509999股,冻结期限共36个月,从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 2021年1月2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向本院发出委托续冻结函,载明:“因我院(2019)吉01执252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股票中的9887万股享有质押权,故我院通过商请移送函商请你院将其中9887万股移送我院执行,你院于2019年1月12日回函将该股票9887万股移送我院执行,后续的处置、续冻工作均由我院办理。因该股票冻结期限将至,我院于2021年1月18日委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协助续冻结该9887万股殿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此项续冻业务,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称对该9887万股股票的续冻属于部分续冻其无法受理,需由原冻结法院做整体续冻。故我院委你院协助办理该593509999股股票续冻事项,该股栗的冻结期限将至,特函请你院协助本院尽快委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该股票进行续冻。” 2021年1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向本院发出(2018)粤03执2630号函,载明:“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阙文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贵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阙文彬持有的‘恒康医疗’593509999股,我院申请执行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800万股恒康医疗享有优先受偿权,特依法向贵院函商该部分股票的处置权,贵院已同意移送我院执行。涉案股票将于2021年1月30日到期,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反馈,目前暂不支持部分续冻,需由原冻结法院一并续冻。为利于案件执行,特商请贵院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阙文彬持有的‘恒康医疗’的股票,并将结果及时告知我院。” 2021年1月26,本院继续冻结阙文彬持有的恒康医疗593509999股,冻结到期日为2024年1月25日。 2021年3月1日,德阳中院向本院来函,载明:“我院立案执行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阙文彬、四川恒康发展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两案【案号:(2019)川06执恢17号、(2019)川06执恢18号】,两案执行标的各为200000000元,我院轮候查封了阙文彬质押给债权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各31000000股(证券简称:恒康医疗,证券代码:002219)。因该股票贵院为首查封法院,我院经研究已于2019年10月15日将处置权移交你院,现因我院债权人依法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请你院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向我院出具移送执行函,将两案共计6200万股恒康医疗执行权移交至我院,请你院收到函件后及时回复我院。” 2021年3月9日,本院向德阳中院发出(2018)京01执4号、(2018)京01执5号移送执行函,载明:“贵院商请移送函称,贵院(2019)川06执恢17号、(2019)川06执恢18号两案的申请执行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6200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将上述财产中的6200万股移送贵院执行。” 另查,2021年1月14日,民生信托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鉴于恒康发展公司、阙文彬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债务,其债权已经完全实现,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判决结果
驳回阙文彬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冯更新 审判员娄玉玲 审判员栗俊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贝 书记员乔晓柳
判决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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