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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顺发建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16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明明
联系方式:18894101150
注册时间:2006-07-15
公司地址:临夏县北塬乡朱潘66号
简介:
建筑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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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甘2921民初1215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临夏州顺发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临夏州顺发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王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的劳务费3132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临夏州顺发建筑有限公司将承包的临夏县双城一期改造项目工程,分包给被告张某某施工,2020年8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用自己的装载机在该项目土建工程中提供劳务。施工结束后,原、被告结算,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33320元。后被告给付了原告劳务费2000元,剩余的劳务费31320元至今未付。2020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临夏州顺发建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张某某与原告王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原告王某某为被告张某某为提供劳务,劳务费由被告张某某支付,被告临夏州顺发建筑有限公司与原告王某某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张某某缺席未作答辩。 经本院认定的事实,被告临夏州顺发建筑有限公司将承包的临夏县双城一期改造项目工程,分包给被告张某某施工,2020年8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用自己的装载机在该项目土建工程中提供劳务。施工结束后,原、被告结算,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33320元。后被告给付了原告劳务费2000元,剩余的劳务费31320元至今未付。2020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上述事实有欠条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劳务费31320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马进良 人民陪审员赵国忠 人民陪审员何长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春梅 书记员张梅
判决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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