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791民初231号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1年3月28日对原告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79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2020)苏079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8页第四行“被告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054007.76元、临时围挡设施费人民币12000元”补正为“被告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054007.76元(税金暂按11%税率计算,实际按开票税率调整税差)、临时围挡设施费人民币12000元”
合议庭
审判长戴培培
审判员梁承君
人民陪审员沈爱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砚艳
判决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