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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孟涛
联系方式:0518-86966666
注册时间:2008-03-03
公司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南街中小企业集聚区
简介:
承担各类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路桥工程、市政工程施工;水泥预制构件生产;地基基础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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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791民初231号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隆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连云港师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被告连云港师专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宝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香、赵萌,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师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周、吴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宝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币4218318.16元(经鉴定金额为3379414.03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停窝工损失合计3060697.02元(经鉴定变更损失金额为3535248.14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9日);4、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综合实训楼工程发包给原告。该工程计划于2017年4月1日开工,2017年11月6日竣工,总工期220天。原告应被告口头要求于2017年4月进场施工,因被告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证等基建手续,涉案工程一直无法正常施工,多次被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勒令停工。期间原告多次发函催告,被告均未明确回复原告。基于此,2019年3月30日原告委托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2019年5月1日前依法办理施工手续,并在手续健全后书面通知原告复工,并要求被告确定工程负责人。2019年5月4日因被告仍未取得施工手续,涉案工程彻底停工。2019年6月10日涉案工程监理单位江苏高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确认了涉案工程已完成的工程节点。2019年11月12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函询问被告是否取得相关施工手续等事宜,并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索赔报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窝工损失。2019年11月22日被告给原告回函,确认收到工作联系函及索赔报告,但未回复涉案工程是否已经取得施工手续,导致双方沟通陷入僵局。2019年12月被告单方面关闭涉案工程现场大门,并切断了涉案工程的水电。截止目前,涉案工程彻底停工已经超过8个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8.6条约定“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16.1.1条约定发包人的违约情形包括:(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6.1.3条约定发包人出现以上违约情形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专用条款16.1.3条约定“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鉴于涉案工程持续停工远远超过90天,被告至今未回复原告是否已经取得合法的基建手续,且被告单方面对涉案工程采取了断水断电措施即以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主张与被告解除合同。 被告连云港师专辩称:1、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施工许可证办理不及时是因为原告没有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在原告。在合同工期内,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影响原告施工,事实上原告也未因此停工。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是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根本原因。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是被告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在合同进度款外支付的工程款缴纳的。3、被告从未采取断水断电措施阻止施工,对于被告而言抓紧完工才是其目的,不可能采取断电断水的措施。2019年底,供水供电出现故障是因为工地管理混乱,水管外露未加以保护造成冻坏。原告场地的电路短路导致被告行政楼的电路被烧毁造成火灾,还是被告进行的抢修。4、原告的施工人员没有按合同要求进场,其工程项目经理李慧慧一直未到现场管理。5、涉案工程属于政府工程,是被告根据需要上报立项建设的,并依法进行了招投标,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工程资金是有保障的。在施工中被告均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履行了己方义务。原告因为是最低价中标,想谋求不当利益而未能满足时便擅自停工、怠工,导致工期被拖延。被告也多次与原告协商推进,该结果完全是原告的违约造成的,其本身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反诉原告连云港师专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违约金1722580元、工程逾期违约金4886386元(17225806元×5‰×851天÷15),合计6608966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9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过招投标,反诉被告以最低价中标涉案综合实训楼的施工建设。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综合实训楼的土建、安装等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4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1月6日,合同总价为17225806.19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反诉被告于2017年4月1日开工,反诉原告按合同履行了各项义务,反诉被告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反诉原告多次组织各方召开工程建设推进会,但反诉被告言而无信,导致工程最终停工。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反诉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时反诉被告行为也表明其不愿再履行合同。反诉原告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反诉被告退场,由反诉原告尽快重新进行涉案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以减少损失。 反诉被告宝隆公司辩称:案涉工程无法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工的原因是反诉原告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是2017年4月1日,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案涉工程2019年6月13日才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反诉原告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未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反诉被告复工。因此,案涉工程未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施工,责任在反诉原告。反诉原告主张项目经理一直未到施工现场与客观事实不符,在反诉被告起诉前,反诉原告从未依合同约定因项目经理未到现场而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因此,反诉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反诉被告)宝隆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约定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被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许可证件、批准或备案,由被告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原告合理的利润。 2、2019年3月30日原告委托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的律师函原件,证明涉案工程无法正常施工、长期停工责任在被告,原告发函要求被告在2019年5月1日前依法办理施工手续,并在手续健全后书面通知原告复工,并要求被告确定工程负责人。 3、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综合实训楼已完成工程节点说明原件、原告自行制作的竣工结算总价表。证明原告已完工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并说明工程于2019年5月4日以后全面停工。 4、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整改通知单、《关于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综合实训楼安全生产情况的通告》、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建监权告字[2017]34号)原件。证明因被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被行政部门勒令停工,原告无法正常施工。 5、原告2019年11月12日发送给被告的《工作联系函》、《进度付款申请单(索赔报告)》及被告2019年11月22日的《回复函》原件。证明截止2019年11月12日,涉案工程彻底停工超过半年以上,原告发函询问被告是否取得基建手续,被告回函未告知是否已取得基建手续,也未提及后续复工事宜,后被告直接单方采取了断水断电措施,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合同。 6、建安工程工资保证金收据原件,证明原告在2018年9月13日已经按被告的要求支付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告以原告未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导致基建手续无法办理的理由不成立,工程无法正常施工责任在被告,被告应赔偿原告窝工损失。 7、塔吊租赁合同、钢管扣件等租赁合同、工伤保险合同及发票、师专项目部工资表原件。证明因工期延误造成原告塔吊、钢管租金损失、保险费损失以及工人工资损失。 8、工程量签证单6份、承包单位通用报审表4份、2017年5月8日会议纪要、技术核定单2份、图纸会审1份、设计变更通知单3份、双T板定作加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吊装方案原件。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增项、漏项、暂估价的事实,工程量应根据上述原始资料综合认定;工程量签证单、承包单位通用报审表均由项目经理李慧慧签署,李慧慧已履职。 9、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复印件,证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因被告向主管部门申请核减而缓交,被告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与原告无关。 10、承包单位通用报审表、被告关于实训楼行吊吊车预付款的情况说明、2017年10月9日原告发送给监理单位的联系单、2017年11月6日原告发送给被告的《关于师专实训楼合同条款执行的函》、2017年11月7日连云港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发送给被告的《关于催促办理师专综合实训楼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函》、2018年10月30日被告发送给原告的《情况说明》均为原件。证明涉案工程出现停窝工是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未依法办理施工手续、未按时完成配合义务造成。 11、盐城锦鸿元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原告代表陶必勇与被告代表赵勇的谈话录音、2017年7月12日的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证明预制双T板无法现场制作,原告经被告同意后对外采购,被告同意按采购价格结算。 12、原告代表陶必勇与被告代表赵勇的谈话录音,证明外墙保温系被告主动提出的变更,原告系按被告的现场要求进行施工。 13、连正价鉴(2020)003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证明案涉工程总造价9172960.73元,窝工损失除争议项以外为2491926.19元。 被告连云港师专对上述证据1、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8中的工程量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设计变更通知单、证据9、证据10中的连云港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函件、证据11、证据13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 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师专提交以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证明案涉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对施工工期、违约责任等有明确约定。 2、宝隆公司对施工进度的承诺书原件,证明连云港师专为了推进工程进度,同意支付部分工程款,原告宝隆公司承诺工程进度,但仍未按照承诺完工。 3、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取得相关审批文件的时间。 4、2019年6月15日四方会议纪要复印件(监理单位加章),证明原告已于2019年6月15日知道被告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未进场施工。 5、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复印件(监理单位加章),证明监理例会中经常提到工期问题,并未反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工期的影响问题。被告确多次要求原告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事宜。 6、监理单位江苏高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制作的工程联系单19份复印件(监理单位加章),证明项目经理李慧慧等主要人员不在岗。 7、监理单位出具的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综合实训楼情况说明原件,证明案涉工程开工、停工时间及工程节点;原告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人员未到场履职;原告于2019年6月15日拿到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8、付款凭证原件,证明被告已付工程款5793546.70元。 9、投标文件复印件,证明案涉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应以投标报价清单作为工程价款计算依据。 10、李慧慧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证明被告代理人向项目经理李慧慧电话核实,李慧慧称因休产假未到岗。 11、拨款申请书、付款申请表复印件,证明被告已提前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拖延工期并非被告原因导致。 12、水电费交纳一览表复印件,证明涉案工程水电费均由被告交纳,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水电费合计53438.08元,应由原告承担。 13、监理单位出具的两份证明原件,证明原告在停工期间并没有现场看护人员,涉案工程现场在学校院墙内,靠近保安室,不产生场地看护费用。 原告宝隆公司对上述证据1、证据8、证据9的三性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12的水电费自认26259.20元;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进行了核证,向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案涉工程施工许可证申报资料,向设计单位苏州六度设计研究院连云港分公司发函询问,并与监理工程师张义标调查谈话。本院综合在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7年3月29日,经过工程招投标,原告宝隆公司(承包人)与被告连云港师专(发包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综合实训楼工程,工程内容:综合实训楼的土建、安装等施工,工程计划于2017年4月1日开工,2017年11月6日竣工,总工期220天。签约合同价17225806.19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相关合同条款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专用条款3.2条:承包人项目经理为李慧慧。项目经理在现场每日8小时以上,每月不得少于25天,如有特殊情况,须提供书面请假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每发现一次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索赔,累计发现五次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视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若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要求承包人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业绩不低于原项目经理,否则解除施工合同。专用条款3.7: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履约保证金待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无息)。 关于工期延误。专用条款7.5.2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每延误15天,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合同价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不满足十五天的,不予计取。 关于付款周期。专用条款12.4.1条:工程完成50%(经招标人及监理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时付至合同总价的20%;工程全部完成且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后付至合同总价的60%;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出具审计报告)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含5%质保金)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30日内付清(无息)。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及合同价格形式。专用条款10.4.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息缺价的,应有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专用条款12.1条: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人工费调整依据苏建价【2012】633号文规定,施工期间遇到政策性人工调整文件,发承包双方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进行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各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各种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专用条款第21条第2项:凡是非设计变更以及发包人造成的施工条件变更原因,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的修改而造成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基建手续。通用条款2.1条: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关于违约责任。专用条款16.1.2条:……(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顺延工期;(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顺延工期。16.1.3条: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1条:承包人因任何原因,未在甲方及监理同意的情况下停工或消极怠工,均视为违约,且在接到复工通知3日内不复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完工程量按70%计量,且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自负,或按每拖延一天罚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在结算时扣除。 二、施工经过 合同签订后,原告宝隆公司进场施工。2017年4月20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进行施工图纸交底。根据监理单位江苏高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的主要施工节点,2017年5月1日灌桩芯结束、2017年11月9日完成四层屋面梁板柱浇筑、2017年12月5日完成厂房屋面板墙浇筑、2018年6月5日完成综合楼东区屋面梁板柱浇筑、2018年10月20日完成填充墙砌筑、2018年10月25日水电预埋及雨水排水全部完成、2018年12月3日南楼主体验收、2019年4月3日外墙保温全部完成、2019年5月4日北楼结构扫尾浇筑结束。2019年5月5日起停工至今。 2017年9月12日,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涉案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工程质监、安监、施工许可证均未办理,脚手架不符合规范、塔吊未挂牌,存在安全隐患,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 2017年11月7日,连云港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向被告连云港师专作出《关于催促办理师专综合实训楼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函》,内容为:“你单位已于2017年9月19日办结了师专综合楼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但截至2017年11月7日,该工程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且现场一直在施工作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项目需在办结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我站方能正式介入,开展安全监督工作,现催促你单位尽快办理施工许可证,完善相关基建手续后方能继续施工。” 2017年12月7日,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进行辖区内冬季建筑工地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案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主要为现场未提供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证等基建手续。施工脚手架、卸料平台搭设不规范,现场物料堆放混乱,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遂向连云港师专作出《关于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综合实训楼安全生产情况的通告》,要求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后进行施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2017年12月8日,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向原告宝隆公司作出连建监权告字【2017】3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宝隆公司在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行为违法,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 2018年7月14日,宝隆公司的现场代表陶必勇在施工进度及付款计划表上承诺:“应校方要求,并报宝隆公司,决定在7月16日前收到校方付款50万元时启动再开工,保证在8月15日前完成南北楼所有墙体砌筑工程,并在收到校方第二笔付款同时办理施工许可证事宜(收到款50万元五日内保证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完毕并提供给校方交纳收据,余下条款按计划执行)。” 2018年9月13日,原告宝隆公司缴纳建安工程工资保证金。2019年2月15日案涉工程通过消防设计审核,2019年6月13日被告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9年3月30日,原告宝隆公司向被告连云港师专发出律师函,催促被告在不迟于2019年5月1日前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应予办理的相关施工手续,待手续健全后出具书面的开工通知。2019年6月15日监理会议上,原、被告双方要求对实训楼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四方确认,连云港师专对施工许可证已领取事宜进行了传达。 2019年11月18日,原告宝隆公司向被告连云港师专发函询问基建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具备复工条件,并提出索赔报告。2019年11月22日,连云港师专回函称系因宝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内容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导致校方办理施工许可证无法进行,造成校方被消防主管部门处罚,以上责任和损失皆应由宝隆公司承担。 2020年2月20日,原告宝隆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诉状副本于2020年3月6日送达被告连云港师专。连云港师专同意解除合同,案涉合同于2020年3月6日解除。原告已于2021年1月5日退场。 另查,2017年4月20日图纸交底会议、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11月15日十八次监理例会、2019年6月15日项目推进会议签到表上均无项目经理李慧慧签名。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跟踪审计人员刘汉卿、江苏高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张义标也证实没有见过李慧慧到施工现场履职。 三、工程造价及付款情况 原告宝隆公司申请对已完工工程造价及停(窝)工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连云港市正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连正价鉴(2020)003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如下: 1、已完工造价(无争议部分):土建工程7869656.32元、土建签证变更514376.46元、水电工程111978.14元、消防工程35397.17元,合计8531408.09元。工程税金按投标时税率11%计算。 2、争议项目(未计入已完工造价):(1)土方回填87311.90元(比图纸和施工方案计量多出的5341.38m3)。根据图纸与施工方案计算土方回填量为2858.63m3,该部分计入已完工造价。按照原告提交的2019年6月27日监理签署已完工程节点说明,总回填土方为8200m3,比图纸与设计方案多出计量5341.38m3,多出金额87311.90元单列争议项。(2)预制双T板218804.34元。根据合同单价与图纸量计算为240282.06元(含措施费、规费和税金),双方无争议,该部分计入已完部分。原告定制价格459086.40元,双方对预制双T板的实际价格是否可以调整存在争议,报告将超出的部分单列为争议项。(3)外墙保温(45厚)259662.30元。原、被告双方对做法存有争议,暂按实际做法计算工程量。(4)施工用水电53438.08元。 3、窝工停工损失:①塔吊租赁损失240300元(2017年11月7日至2020年1月16日,801天×300元/天);②外墙及北车间脚手架及扣件等租赁损失1097495.91元(2017年11月7日至2020年2月20日);③四层楼板支撑脚手架及扣件租赁损失330164.90元(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5月18日,停工190天);④集装箱租赁损失242730元(2017年11月7日至2020年2月20日共计837天×29个×10元/天);⑤现场看管人员工资502200元(暂按三人,2017年11月7日至2020年2月20日共计837天×200元/天);⑥外墙用安全网、竹笆费用53135.38元;⑦现场钢制围挡损失15900元;⑧施工小型机械延期费10000元,合计2491926.19元。 另查,在施工现场东侧一处临时围挡未计入工程造价,被告连云港师专认可该临时围挡是因施工方案变更,原告经被告同意搭设,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该临时围挡造价为12000元。 被告连云港师专向原告宝隆公司支付工程款明细如下:2017年5月8日支付198385.50元(安全文明施工费)、2017年7月6日付款500000元、2017年7月16日付款500000元、2017年9月5日付款2945161.20元、2018年9月3日付款500000元、2018年9月26日付款150000元、2018年12月29日付款500000元、2019年2月1日付款500000元。付款合计5793546.70元
判决结果
一、原告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3月6日解除; 二、被告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054007.76元、临时围挡设施费人民币12000元; 三、反诉被告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项目经理不在场违约金人民币4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其他反诉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2753元,鉴定费60000元,合计122753元(原告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048元,被告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担517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031元(反诉原告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担27274元,反诉被告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长戴培培 审判员梁承君 人民陪审员沈爱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砚艳
判决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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