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乐英、王正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赣1029执41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元乐英、王正清、张元与被执行人黄建星、陈达清、余江县丰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余江县丰越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赣L×××××(已注销)、赣L×××××系本案的肇事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被东乡交警查扣,现停放在东乡交警指定的交通肇事车辆停放地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余江县丰越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赣L×××××(已注销)、赣L×××××。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艾洪仁
审判员罗武欧
审判员乐武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胜忠
判决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