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兴成达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06民初16738号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兴成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成达公司”)诉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冶公司”)、四川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兴成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五冶公司、中昊公司向兴成达公司支付货款289669.5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289669.5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五冶公司、中昊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兴成达公司与五冶公司、中昊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14日、2017年签订《工程物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兴成达公司按照约定向五冶公司供应了相关项目工程的粘接剂及勾缝剂。经结算,五冶公司、中昊公司尚欠289669.50元未支付,经兴成达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故兴成达公司诉至本院。
经查,兴成达公司诉至本院并立案的依据是其与五冶公司签订的《工程物资采购合同》载明“签订地点:成都市金牛区,项目所在地:锦江华新村,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中昊公司并非该合同任何一方,也未在合同上盖章。另,原告兴成达公司向本院告知,案涉合同系五冶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交到兴成达公司办公地(成都市龙泉驿区)盖章后再由五冶公司带回办公地(成都市锦江区)盖章,合同并未在成都市金牛区签订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施建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唐艳
书记员庞河源
判决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