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582民初1464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亿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46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张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其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足额现金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亚许
书记员徐岩
判决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