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1民终18016号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海公司”)、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以下简称“红海天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何金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7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支付给何金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40157.28元;二、驳回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负担。
判后,红海公司、红海天河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红海公司、红海天河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红海公司、红海天河分公司无需支付何金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判决红海公司、红海天河分公司与何金成依法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何金成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何金成于2012年4月16日入职红海公司,后被派遣到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任职淤泥监督员。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多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4月14日双方当面沟通,红海公司明确告知何金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不续签,何金成于当天明确知悉终止劳动合同不续签。红海公司依法与何金成终止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根据何金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红海公司、红海天河分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违法事实,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二、由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工作岗位和预算划款调整,何金成任职的淤泥监督员岗位被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在订立及续签劳动合同时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均平等享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红海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之前明确告知何金成不续签劳动合同,红海公司没有继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红海公司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违法,且亦已支付了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何金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无据。
何金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红海公司、红海天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一、红海公司、红海天河分公司没有依法与何金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以第四次的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其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规避自己的法定责任,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何金成支付经济赔偿金。二、红海公司、红海天河分公司提及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是对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但本案中,红海公司、红海天河分公司并没有依法与何金成订立劳动合同。三、红海公司、红海天河分公司所称与何金成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其岗位被取消,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何金成于本院审理期间提交了标题为《市城管局积极创新开展余泥监督员线上、线下培训》的网页截图一份,何金成表示该网页来源于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官网,拟证实何金成所任职的岗位并没有被取消。红海公司、红海天河分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该证据只是说明余泥监督员的岗位没有取消,而事实上因机构缩减及财政的原因,该岗位人数是有压缩和调整的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珺
审判员杨晓航
审判员袁国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洁萍
书记员张情
判决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