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哲峰
联系方式:010-59819183
注册时间:2001-12-26
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简介: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铁道行业甲(II)级资质;公路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租赁机械设备、汽车、办公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检测服务;工程管理咨询;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绿化管理;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道路货物运输;爆破作业。(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河北国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邢化栋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1民终14743号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北国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化栋、任保安、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国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怀宾、被上诉人邢化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轩俊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国峰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邢化栋的诉讼请求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国峰公司不应当支付邢化栋租金56400元。国峰公司与邢化栋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在国峰公司授权任保安的授权范围内,明确注明其所洽谈、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须经我公司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邢化栋出具的租金结算单上并没有国峰公司加盖的印章,仅有“任保安”三个字,且结算单上的签字与2019年3月13日报审表上的签字不一致,不排除虚假证据的可能性。即便签字属实,没有国峰公司的认可也属于个人行为,应当由任保安承担还款责任。即便如一审法院认为国峰公司与邢化栋之间存在租赁关系,邢化栋自认每次作业均需按照工地现场管理要求填写申报表,其在一审中提供的了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和二十号线项目一分部二工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条件(吊装令)报审表》原件两份,但该两份申报表中仅显示有两次作业,每次作业仅有一天与其提供的吊车租金结算单上的租赁天数47天相互矛盾,所以,即便认定租赁关系存在也只是产生两天的租赁费,而非47天的租赁费。(二)租赁费应当由中铁十九局予以支付而不应当由国峰公司支付。国峰公司与中铁十九局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施工完毕经结算后,国峰公司为其开具了工程款的发票70余万元,但至今未收到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的,其应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因此,中铁十九局所为发包方,应当在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邢化栋支付款项。(三)一审法院程序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第十二条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具体到本案,国峰公司与任保安之间是何关系,应当由谁承担责任、租金结算单与报审表是否一致、结算单是否报至承包方、承包方对此是否知情、是否认可等等一系列问题,本案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并非符合第十二条中所称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而且,所有当事人及一审法院均联系不上任保安,所以,一审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非简易程序。 邢化栋辩称,涉案工程的承揽方系国峰公司,现场负责人为任保安。在涉案车辆租赁期间,任保安自始至终为国峰公司的项目经理。我方在租赁期间内始终不知晓其内部授权关系的限制,属于善意相对人。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涉案租赁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任保安签署结算单的行为,是代理国峰公司的行为,对于国峰公司具有约束力,其应支付涉案租金。 任保安、中铁十九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邢化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国峰公司、任保安向邢化栋支付租金56400元;2.国峰公司、任保安支付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6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9日为3132.94元);3.国峰公司、任保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邢化栋主张经人介绍认识任保安,后者称因万顷沙地铁项目需要,代表国峰公司(未出示授权委托书),向邢化栋租赁汽车起重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邢化栋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徐工25K5-1吊车租金结算》单据原件,载明:入场时间2019年2月27日,租赁天数47天,月租标准36000元/月,应付租金56400元,尚欠租金56400元,吊车确认签字处有邢化栋签名,租赁方确认签字处有“任保安”字样签名,2019年4月22日。 2.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和二十二号线项目一分部二工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条件(吊装令)报审表》原件两份,载明申报人分别是邢化栋和任保安,设备名称为汽车起重机,牌号为鲁P×××××,并有验收人、批准领导签名。邢化栋主张报审表中设备即为案涉租赁物,每次作业均需按照工地现场管理要求填写报审表。 3.加盖有国峰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载明国峰公司授权任保安以国峰公司名义在国峰公司资质许可范围内联系及洽谈有关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和二十二号线项目部二工区钻孔桩工程项目的合作和合同签订、现场代表、竣工结算、合同履行事宜,所洽谈、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须经国峰公司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受委托人没有转委托权,授权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中铁十九局作为承包人与国峰公司作为分包人签订的《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和二十二号线项目部二工区钻孔桩工程作业合同》复印件,显示国峰公司的合同签订人为任保安,作业范围为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号线万顷沙车辆段钻孔桩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2月21日,完工日期2019年7月31日,分包人工作内容包括进退场施工机械及人员的调遣、钢筋笼卸车、吊装等。中铁十九局确认该作业合同真实性,任保安签订上述作业合同时有出示授权委托书(即上述证据3)。还确认:案涉项目施工已于2019年2月中旬至8月结束;案涉项目施工确需汽车起重机参与;任保安为国峰公司员工,也是案涉项目的现场负责人,由其聘请人员参与施工,但不清楚邢化栋是否有参与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国峰公司、任保安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邢化栋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邢化栋于庭审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 邢化栋提供的证据结合中铁十九局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任保安签字确认尚欠租金的事实可证明存在邢化栋主张的设备租赁关系。而案涉汽车起重机系用于国峰公司所负责的案涉项目施工用途,任保安作为该项目施工负责人,与邢化栋沟通租赁事宜建立租赁关系并进行结算确认,可认定是代表国峰公司的代理行为,对国峰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即国峰公司为租赁方。双方租赁关系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均应恪守履行义务。案涉项目已结束施工,任保安作为代理人亦出具租金结算单,确认尚欠邢化栋租金56400元,现未有证据反映该款项已支付,邢化栋有权要求国峰公司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但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且需经过双方结算才能确定具体租金数额,故利息损失起算日期定为双方结算后的次日为妥,故利息自2019年4月23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邢化栋要求任保安承担共同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国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邢化栋一次性支付租金56400元;二、国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邢化栋一次性赔偿利息损失(以564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邢化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44元,由邢化栋负担4元,国峰公司负担640元。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上诉人河北国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国平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任永乐
判决日期
2021-09-2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