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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靳刚
联系方式:0531-81665335
注册时间:2009-01-19
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5号楼1-301
简介:
在济南市经营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能源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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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李庆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612民初2621号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瑞与被告李庆文、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汽集团济南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瑞撤回对被告重汽集团济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济南中心支公司)代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到庭应诉,本院经审查均予以准许。原告张瑞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丽华、被告太平洋济南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路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庆文、被告重汽集团济南公司、被告天安北京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194355.58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瑞增加诉讼请求至203466.06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庆文驾驶被告重汽集团济南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汽车与原告张瑞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瑞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鲁A×××××汽车为被告重汽集团济南公司所有,在被告太平洋济南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在天安北京分公司处投保有商业三者险。现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到一致,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庆文书面辩称,其在事故发生后未垫付。 被告重汽集团济南公司辩称,本案赔偿责任不应由其公司承担。此外,其与山东长久重汽物流有限公司签署有《商品车运输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其公司销售车辆后,由长久物流将车辆安全运送至指定地点,因此本案由其赔偿部分应由长久物流承担。 被告太平洋济南中心支公司辩称,1.案涉车辆确在其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事故发生后其司未垫付,同意在交强险内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 被告天安北京分公司书面辩称,1.案涉车辆仅在其司投保有物流责任险拓展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根据事先签订的保险协议,每次事故重卡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因此要求扣除2000元的免赔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8日,被告李庆文驾驶车牌号为鲁A×××××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车架号为LZZ5CLVB3KN503388,发动机号190817002497),沿江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通盛大道路口右转弯时,该车的右前部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张瑞驾驶的通州区504825电动自行车的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瑞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李庆文承担事故全责,当事人张瑞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瑞被送往医院抢救,住院23天。出院诊断:左侧额颞部薄层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左额颞叶小挫伤灶),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枕骨骨折,吸入性××,共支付医疗费52410.2元。2020年7月31日,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通精卫司鉴所[2020]精鉴字第903号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评定:被鉴定者张瑞1.罹患脑外伤后智能损害(钝智范畴)2.罹患脑外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3.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020年8月24日,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通一院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9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被鉴定人张瑞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遗脑外伤后智能损害(钝智范畴),脑外伤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护理人数住院期间为二人、出院后为一人,营养期为60日。原告张瑞为此合并支付鉴定费3862元。 鲁A×××××重型半挂牵引车为被告重汽集团济南公司所有,在被告太平洋济南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12月24日22时起至2020年1月11日22时止。在被告天安北京分公司处投保有物流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12月27日10时01分起至2019年12月30日10时00分止,保险限额为500000元。 被告天安北京分公司提供其与山东长久重汽物流有限公司2019-2020年度商品车驾送运输保险协议第5页中约定“……免赔额:重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0元,……” 审理中,济南耀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文物流)法定代表人郭如勇到庭述称,其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长久物流公司将车分包给其公司进行运送,如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确应由其公司承担。 审理中,原告张瑞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汽集团济南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不同意追加耀文物流作为本案被告,同意被告天安北京分公司扣除商业险绝对免赔额2000元。 原告张瑞因本起交通事故所致损失评定如下:(1)医疗费,本院根据原告张瑞提交的发票核定52410.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张瑞的住院天数支持920元;(3)营养费,本院结合鉴定意见支持2400元;(4)护理费,本院结合鉴定意见支持10375元[125元/天×(23天×2+37天)];(5)误工费,原告张瑞根据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误工证明、银行对账单、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瑞所提交证据真实可信,能够认定其在事故发生前在南通大地电汽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平均月薪4123元,且其在事故发生后的误工期间仍获取了4710.96元的基本生活费,故本院结合鉴定意见支持15904.04元(4123元/月×5-4710.96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张瑞主张111724.8元,被告太平洋济南中心支公司予以认可,本院经审查予以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结合原告张瑞的伤残等级及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支持5000元;(8)交通费,本院结合原告张瑞的住院天数酌情支持600元;鉴定费3862元列入诉讼费用。故原告张瑞因本起交通事故的总损失为199334.04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张瑞因本起事故所致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77334.04元; 三、驳回原告张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计686元,鉴定费3862元,合计454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2348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200元。 综合上述一至四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瑞122348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瑞79534.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顾一鸣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瞿源
判决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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