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琴与俞瑞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8执2609号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美琴诉被告俞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院判令: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二、俞瑞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美琴借款人民币3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鉴定费3000元,均由俞瑞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上诉人俞瑞英负担。届期,被告俞瑞英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张美琴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俞瑞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之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青浦区英浩路58弄33号502室房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青浦支行的帐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俞瑞英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2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张美琴后,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陆晓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晓维
判决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