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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鑫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苏梅
联系方式:0518-87782678
注册时间:2011-03-11
公司地址:东海县牛山镇晶都大道299号
简介:
物业服务;房产中介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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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鑫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倪梓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722民初4778号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云港市鑫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物业公司)与被告倪梓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龙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梓瑄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鑫龙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9474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5579元及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原告与连云港铭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原告依法依规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为被告提供/较为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合同约定,业主应缴纳一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被告在该小区有住宅用房一处,房产面积为129.52平方米。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按0.65元/每平方米/月、电梯运行费0.25元/每平方米/月、公共照明费180元/年。经统计,被告自2014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共拖欠应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060元、电梯运行费2334元、公共照明费1080元,合计9474元及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违约金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为了维护我公司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利益,维护广大已交费业主的权益。我方曾多次向被告催缴物业服务费用,但被告均未予理踩,至今没有缴纳应缴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缴纳上述合计费用及违约金。 被告倪梓瑄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15日,原告与连云港铭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按照合同要求为晶御中央晶苑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根据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按高层住宅0.65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关于公共照明费、电梯运行费,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该小区相关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公共照明费每户每年180元,电梯运行费按0.25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原告已向全体业主进行了公示。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如逾期交纳,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被告倪梓瑄为晶御中央晶苑小区2-3-1005室(高层房产面积129.52平方米)的业主,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自2014年8月起拖欠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公共照明费至今未付。 另查明,2020年5月11日,双方就2014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物业费用达成协议,约定期间物业费陆仟元整,装修保证金折抵贰仟元,余款肆仟元整。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举证的营业执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晶苑小区业主电梯运行费用公示、晶苑小区业主拖欠物业费明细表、《催缴物业服务费通知书》、物业服务照片和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倪梓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鑫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8月起至2020年8月期间的物业费、电梯运行费、公共照明费等费用共计5579元; 二、驳回原告连云港市鑫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卢长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敏 书记员裴银柳
判决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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